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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党政机关建设办公用房,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

发布时间: 2018-10-12 09:00:55

来源: 齐鲁壹点

分类: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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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10月11日上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忠明,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守波解读两个《管理办法》,并回答记者提问。

根据《山东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山东将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统计汇总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并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省机关事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按照统一技术标准建设涵盖市、县(市、区)的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动态管理。同时完善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数据库,实现与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享共用,按照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部署要求逐步纳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办法还要求,要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

根据办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置换的,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租用的,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建设应当遵循庄重、朴素、适用、安全和节能原则,根据党政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分类统筹安排,打破部门、系统界限,实行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建设。不得以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建设办公用房。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应当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1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


责任编辑: zhang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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